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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次不认定工伤的人社局,回应了!

      近日,山西90后教师“加班用餐时间猝死,人社局4次不认定工伤”引发舆论热议  

  据媒体报道,山西稷山一教师段某寒假期间被学校叫去加班,学校安排用餐时突发疾病猝死。人社局后认定加班用餐时间猝死不算工伤8月9日,当地人社局回应:将重新介入调查

  律师认为,人社部门在认定工伤时不应机械应用法条,否则就违背了制定相关法律的初衷。

  90后教师加班用餐猝死段晓康,出生于1990年5月,2014年7月本科毕业于运城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,2015年7月通过稷山县教育局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考试后,被分配至稷山县太阳中心校董家庄学校工作,2016年9月轮岗交流到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所辖南街小学任教。2017年1月,在已放寒假的情况下,段晓康接到学校通知,需到城区中心校南街小学加班进行学校档案入册造表汇总工作。于是,从1月18日起,段晓康开始连续加班。死者生前照片1月21日,因学校没有食堂,为了完成任务,学校统一安排段晓康等10名加班教师在校外一家饭店吃午饭,以便吃完饭后继续工作。吃饭时,段晓康突发疾病,送稷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。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,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。仅为配图,图文无关人社局四次不认定工伤

  段晓康死亡后,家属向稷山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。

  2017年1月26日,稷山县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,称经调查核实,段晓康突发疾病死亡情形不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,不属于工伤认定视同工伤范围所以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。随后,段晓康家属将稷山县人社局起诉至临猗县人民法院。

  在庭审中,段晓康生前工作的稷山县城区中心校也认为,段晓康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;且在段晓康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期间,该校向稷山县人社局提交过事故快报一份,以说明段晓康事发当天的情况。2017年4月27日,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稷山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撤销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,判令其对段晓康死亡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。2017年6月29日,稷山县人社局第二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,理由仍是段晓康突发疾病死亡情形不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、十五条认定或视同工伤之规定。

  随后,段晓康家属向稷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稷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决定认定,段晓康死亡情形属于工伤,决定撤销稷山县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,要求其对段晓康死亡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。然而,稷山县人社局第三次作出决定,认定段晓康死亡情形不属于工伤。2018年7月6日,段晓康家属再次将稷山县人社局起诉至临猗县人民法院。

  2018年9月27日,临猗县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,撤销稷山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,判令其对段晓康死亡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重新作出认定。稷山县人社局不服判决,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运城中院审理后同样认为,稷山县人社局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同样的认定决定,明显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。2019年2月2日,运城中院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稷山县人社局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然而,运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后,稷山县人社局第四次作出决定,认定段晓康死亡情形不属于工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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